【壓縮機網】新的壓縮機能效標準GB19153-2019《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已經在2020年7月開始實施了,許多公司卻在能效標識備案、能效認證過程中遇到了一些疑問……
文/合肥通用機電產品檢測院 陳向東
新的壓縮機能效標準GB19153-2019《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已經在2020年7月開始實施了,許多公司的能效標識備案、能效認證和工信部推薦的節能產品理論上應該重新開始了。筆者在工作中,發現壓縮機在能效標識過程中遇到一些疑問,本文對此進行匯總討論。
一.是不是每一臺壓縮機產品都要進行能效標識?
2004年8月1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第17號令的方式發布了《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其中第四條規定:凡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的明顯部位標注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并在產品說明書中說明。另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管理委員會于2016年聯合發布的第14號公告中公布了《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源效率實施規則》。按照實施規則的要求,適用于GB 19153的現行有效版本規定的電動機驅動的微型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全無油潤滑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一般用固定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直聯便攜式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一般用噴油螺桿空氣壓縮機、一般用噴油單螺桿空氣壓縮機、一般用噴油滑片空氣壓縮機均應有能源效率標識。
然而,GB 19153僅僅規定了排氣壓力0.3至1.25MPa的6種排氣壓力的螺桿壓縮機能效限定值。除此之外的其它螺桿壓縮機沒有規定能效限定值,無法進行能效判定,當然也就無法進行能效標識。但不進行能效標識顯然又違背了《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的規定。那么壓縮機生產企業該怎么辦呢?筆者查看所有的管理辦法均沒有明確的說法。
二.是不是一級能效的產品比二級能效的產品更節能?
按照GB 19153的規定,一級能效的壓縮機最節能,二級能效次之,三級能效又次之,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結論,但事實果真如此嗎?
以排氣壓力為0.8MPa機組輸入功率為3kW的噴油螺桿壓縮機和無油潤滑活塞壓縮機進行比較。
GB 19153表1<詳見文后鏈接>中給出的噴油回轉壓縮機的2級能效限定值為9.7,而表4<詳見文后鏈接>中給出的全無潤滑壓縮機的1級能效限定值也為9.7。也就是說,排氣壓力為0.8MPa機組輸入功率為3kW的噴油螺桿壓縮機的2級能效和無油潤滑活塞壓縮機的1級能效相同。這主要是因為產品的差異造成的。如果用戶需要的是無油空氣,那就必然會犧牲一定的能效指標。
三.變頻壓縮機比工頻壓縮機更節能?
答案是:不一定。當壓縮機在滿負荷長期運轉時,由于變頻器的效率不可能達到百分之百,總會存在能源損耗,所以在這種狀況下,工頻壓縮機無疑會更節能,這點在GB 19153中有充分的例子。以驅動功率55千瓦,排氣壓力為0.8MPa的風冷工頻螺桿壓縮機和變頻螺桿為例:工頻壓縮機的一級能效限定值為6.5,而變頻壓縮機的一級能效限定值為6.8,顯然工頻壓縮機的一級能效限定值更低一些。其它情況下,可能會有變頻壓縮機更節能的情況。
筆者提出變頻壓縮機不一定節能的論點并不是要否定變頻壓縮機產品,其實在變工況狀態變頻壓縮機除了具有一定的節能潛力之外,變頻壓縮機的最大優勢是可以保證壓縮機排氣壓力的穩定輸出,這是工頻壓縮機所不具備的特點。可惜許多變頻壓縮機的生產廠家在產品宣傳時忽略了這個特點,卻在拼命宣傳值得爭議的節能優勢。我認為是沒有抓住問題的實質。
四.什么是壓縮機的型號?
許多壓縮機生產企業在進行能效標識檢測時,往往會根據壓縮機的機頭規格,選擇幾種壓縮機進行能效標識。筆者認為,生產企業采用有限的幾種壓縮機機頭,通過改變不同的排氣壓力和轉速來滿足不同的使用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改變轉速或壓力之后壓縮機的型號應有所區分。因為壓力或轉速的變化必然會引起驅動功率的變化,而驅動功率、排氣壓力的不同,壓縮機能效限定值也不一定相同。
產品型號是指生產廠家對生產的不同規格的同一類型產品用數字或字母分別標記,以利于區分的一種代碼。我國有壓縮機行業標準給出了常見容積式壓縮機的命名辦法,其中排氣壓力和排氣量值是確定產品型號的主要指標,企業在編制產品型號時應參考相應的命名規則。
五.產品標準不是強制標準,必須執行嗎?
壓縮機行業生產的空氣壓縮機依據的絕大多數產品標準是推薦性的標準,所謂推薦性標準是不強制要求企業去執行的。國家鼓勵企業按照有關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進行生產。如果企業沒有按照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進行生產,是不應該受到政府的處罰的。但是,如果企業在產品包裝、說明書或其它文件中宣稱按照國家、行業或地方推薦性產品標準以及政府部門以行政法規要求企業按照某某推薦性產品標準進行生產時,企業有義務確保其產品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現在的問題是許多標準不是由進行壓縮機產品的設計、制造和質量控制人員制定出來的。有許多企業在制定標準的過程中并沒有關注標準的具體要求,最后也不關注標準實施過程中是否可行。筆者曾遇到一個企業的負責人抱怨某某標準的條款脫離實際,無法實施,但最后卻發現這個抱怨人恰好就是標準的掛名者。
六.強制標準,必須執行嗎?
答案是明確的,必須執行。許多企業在對待壓縮機安全要求和壓縮機能效標準是選擇性的使用,這是不可取的。強制性標準當然具有強制性。現在有的企業選擇部分產品進行能效標識和備案就理直氣壯地宣稱自己的產品進行能效備案了。但是反過來說,能效標識的管理規定和能效標準要制定的合理,讓企業能夠操作。
現在空氣壓縮機能效標識管理上有兩個問題比較尷尬。一是不管能效標準制定的多么繁瑣,都不可能包含所有規格的空氣壓縮機,也就是說,許多產品屬于能效標識的管理范圍,但又尋找不到這種產品具體的能效判定標準,企業自然無法進行能效標識的判定和備案。還有一個是GB 19153-2019中要求對變頻壓縮機要在100%,70%和40%容積流量時分別計算壓縮機的機組比功率。而產品標準JB/T10972-2010《一般用變頻螺桿空氣壓縮機》和JB/T13345-2017《一體式永磁變頻螺桿空氣壓縮機》標準則是要求在基準頻率、中間頻率和低速頻率下分別計算壓縮機的機組比功率值。由于基準頻率、中間頻率和低速頻率并不是分別與100%,70%和40%容積流量相互對應,而且在確定100%,70%和40%容積流量時,必須要多次調節變頻器的頻率而且經過試驗后才能找到相應的容積流量。那么壓縮機生產企業勢必要對每一臺產品進行六次以上的檢測才有可能完成產品的出廠檢驗。這種檢驗遠遠超出了壓縮機企業可以承受的范圍,所以大多數變頻螺桿壓縮機生產企業只好把有關標準束之高閣。這幾個標準的起草者均有不少來自于壓縮機生產企業,但這些起草標準的企業自己有沒有按照有關的標準進行產品檢驗呢?
筆者呼吁所有的空氣壓縮機制造廠商在質量管理上不要流于形式,脫離了具體的產品標準去討論產品質量只能是空談和笑談。在產品標準的制定過程中,企業要嚴肅認真地參與到標準的制定過程,千萬不要等到標準實施過程中才抱怨某某標準脫離實際,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將標準放在一邊。更不要只圖虛名制定了一個自己都不打算執行的產品標準。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是所有空氣壓縮機生產企業判定產品等級的依據。GB 19153-2019《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無疑將是所有空氣壓縮機生產企業必須采用的標準。
欲了解新版《GB19153-2019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標準》全文,請登錄:http://www.bxrope.com/hybz/bznx/2020/0724/118080.html
【壓縮機網】新的壓縮機能效標準GB19153-2019《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已經在2020年7月開始實施了,許多公司卻在能效標識備案、能效認證過程中遇到了一些疑問……
文/合肥通用機電產品檢測院 陳向東
新的壓縮機能效標準GB19153-2019《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已經在2020年7月開始實施了,許多公司的能效標識備案、能效認證和工信部推薦的節能產品理論上應該重新開始了。筆者在工作中,發現壓縮機在能效標識過程中遇到一些疑問,本文對此進行匯總討論。
一.是不是每一臺壓縮機產品都要進行能效標識?
2004年8月1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第17號令的方式發布了《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其中第四條規定:凡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的明顯部位標注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并在產品說明書中說明。另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管理委員會于2016年聯合發布的第14號公告中公布了《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源效率實施規則》。按照實施規則的要求,適用于GB 19153的現行有效版本規定的電動機驅動的微型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全無油潤滑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一般用固定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直聯便攜式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一般用噴油螺桿空氣壓縮機、一般用噴油單螺桿空氣壓縮機、一般用噴油滑片空氣壓縮機均應有能源效率標識。
然而,GB 19153僅僅規定了排氣壓力0.3至1.25MPa的6種排氣壓力的螺桿壓縮機能效限定值。除此之外的其它螺桿壓縮機沒有規定能效限定值,無法進行能效判定,當然也就無法進行能效標識。但不進行能效標識顯然又違背了《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的規定。那么壓縮機生產企業該怎么辦呢?筆者查看所有的管理辦法均沒有明確的說法。
二.是不是一級能效的產品比二級能效的產品更節能?
按照GB 19153的規定,一級能效的壓縮機最節能,二級能效次之,三級能效又次之,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結論,但事實果真如此嗎?
以排氣壓力為0.8MPa機組輸入功率為3kW的噴油螺桿壓縮機和無油潤滑活塞壓縮機進行比較。
GB 19153表1<詳見文后鏈接>中給出的噴油回轉壓縮機的2級能效限定值為9.7,而表4<詳見文后鏈接>中給出的全無潤滑壓縮機的1級能效限定值也為9.7。也就是說,排氣壓力為0.8MPa機組輸入功率為3kW的噴油螺桿壓縮機的2級能效和無油潤滑活塞壓縮機的1級能效相同。這主要是因為產品的差異造成的。如果用戶需要的是無油空氣,那就必然會犧牲一定的能效指標。
三.變頻壓縮機比工頻壓縮機更節能?
答案是:不一定。當壓縮機在滿負荷長期運轉時,由于變頻器的效率不可能達到百分之百,總會存在能源損耗,所以在這種狀況下,工頻壓縮機無疑會更節能,這點在GB 19153中有充分的例子。以驅動功率55千瓦,排氣壓力為0.8MPa的風冷工頻螺桿壓縮機和變頻螺桿為例:工頻壓縮機的一級能效限定值為6.5,而變頻壓縮機的一級能效限定值為6.8,顯然工頻壓縮機的一級能效限定值更低一些。其它情況下,可能會有變頻壓縮機更節能的情況。
筆者提出變頻壓縮機不一定節能的論點并不是要否定變頻壓縮機產品,其實在變工況狀態變頻壓縮機除了具有一定的節能潛力之外,變頻壓縮機的最大優勢是可以保證壓縮機排氣壓力的穩定輸出,這是工頻壓縮機所不具備的特點。可惜許多變頻壓縮機的生產廠家在產品宣傳時忽略了這個特點,卻在拼命宣傳值得爭議的節能優勢。我認為是沒有抓住問題的實質。
四.什么是壓縮機的型號?
許多壓縮機生產企業在進行能效標識檢測時,往往會根據壓縮機的機頭規格,選擇幾種壓縮機進行能效標識。筆者認為,生產企業采用有限的幾種壓縮機機頭,通過改變不同的排氣壓力和轉速來滿足不同的使用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改變轉速或壓力之后壓縮機的型號應有所區分。因為壓力或轉速的變化必然會引起驅動功率的變化,而驅動功率、排氣壓力的不同,壓縮機能效限定值也不一定相同。
產品型號是指生產廠家對生產的不同規格的同一類型產品用數字或字母分別標記,以利于區分的一種代碼。我國有壓縮機行業標準給出了常見容積式壓縮機的命名辦法,其中排氣壓力和排氣量值是確定產品型號的主要指標,企業在編制產品型號時應參考相應的命名規則。
五.產品標準不是強制標準,必須執行嗎?
壓縮機行業生產的空氣壓縮機依據的絕大多數產品標準是推薦性的標準,所謂推薦性標準是不強制要求企業去執行的。國家鼓勵企業按照有關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進行生產。如果企業沒有按照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進行生產,是不應該受到政府的處罰的。但是,如果企業在產品包裝、說明書或其它文件中宣稱按照國家、行業或地方推薦性產品標準以及政府部門以行政法規要求企業按照某某推薦性產品標準進行生產時,企業有義務確保其產品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現在的問題是許多標準不是由進行壓縮機產品的設計、制造和質量控制人員制定出來的。有許多企業在制定標準的過程中并沒有關注標準的具體要求,最后也不關注標準實施過程中是否可行。筆者曾遇到一個企業的負責人抱怨某某標準的條款脫離實際,無法實施,但最后卻發現這個抱怨人恰好就是標準的掛名者。
六.強制標準,必須執行嗎?
答案是明確的,必須執行。許多企業在對待壓縮機安全要求和壓縮機能效標準是選擇性的使用,這是不可取的。強制性標準當然具有強制性。現在有的企業選擇部分產品進行能效標識和備案就理直氣壯地宣稱自己的產品進行能效備案了。但是反過來說,能效標識的管理規定和能效標準要制定的合理,讓企業能夠操作。
現在空氣壓縮機能效標識管理上有兩個問題比較尷尬。一是不管能效標準制定的多么繁瑣,都不可能包含所有規格的空氣壓縮機,也就是說,許多產品屬于能效標識的管理范圍,但又尋找不到這種產品具體的能效判定標準,企業自然無法進行能效標識的判定和備案。還有一個是GB 19153-2019中要求對變頻壓縮機要在100%,70%和40%容積流量時分別計算壓縮機的機組比功率。而產品標準JB/T10972-2010《一般用變頻螺桿空氣壓縮機》和JB/T13345-2017《一體式永磁變頻螺桿空氣壓縮機》標準則是要求在基準頻率、中間頻率和低速頻率下分別計算壓縮機的機組比功率值。由于基準頻率、中間頻率和低速頻率并不是分別與100%,70%和40%容積流量相互對應,而且在確定100%,70%和40%容積流量時,必須要多次調節變頻器的頻率而且經過試驗后才能找到相應的容積流量。那么壓縮機生產企業勢必要對每一臺產品進行六次以上的檢測才有可能完成產品的出廠檢驗。這種檢驗遠遠超出了壓縮機企業可以承受的范圍,所以大多數變頻螺桿壓縮機生產企業只好把有關標準束之高閣。這幾個標準的起草者均有不少來自于壓縮機生產企業,但這些起草標準的企業自己有沒有按照有關的標準進行產品檢驗呢?
筆者呼吁所有的空氣壓縮機制造廠商在質量管理上不要流于形式,脫離了具體的產品標準去討論產品質量只能是空談和笑談。在產品標準的制定過程中,企業要嚴肅認真地參與到標準的制定過程,千萬不要等到標準實施過程中才抱怨某某標準脫離實際,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將標準放在一邊。更不要只圖虛名制定了一個自己都不打算執行的產品標準。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是所有空氣壓縮機生產企業判定產品等級的依據。GB 19153-2019《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無疑將是所有空氣壓縮機生產企業必須采用的標準。
欲了解新版《GB19153-2019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標準》全文,請登錄:http://www.bxrope.com/hybz/bznx/2020/0724/118080.html
文/合肥通用機電產品檢測院 陳向東
新的壓縮機能效標準GB19153-2019《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已經在2020年7月開始實施了,許多公司的能效標識備案、能效認證和工信部推薦的節能產品理論上應該重新開始了。筆者在工作中,發現壓縮機在能效標識過程中遇到一些疑問,本文對此進行匯總討論。
一.是不是每一臺壓縮機產品都要進行能效標識?
2004年8月13日,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第17號令的方式發布了《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其中第四條規定:凡列入《目錄》的產品,應當在產品或者產品最小包裝的明顯部位標注統一的能源效率標識,并在產品說明書中說明。另外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質量監督檢驗總局和國家認證認可管理委員會于2016年聯合發布的第14號公告中公布了《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源效率實施規則》。按照實施規則的要求,適用于GB 19153的現行有效版本規定的電動機驅動的微型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全無油潤滑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一般用固定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直聯便攜式往復活塞空氣壓縮機、一般用噴油螺桿空氣壓縮機、一般用噴油單螺桿空氣壓縮機、一般用噴油滑片空氣壓縮機均應有能源效率標識。
然而,GB 19153僅僅規定了排氣壓力0.3至1.25MPa的6種排氣壓力的螺桿壓縮機能效限定值。除此之外的其它螺桿壓縮機沒有規定能效限定值,無法進行能效判定,當然也就無法進行能效標識。但不進行能效標識顯然又違背了《能源效率標識管理辦法》的規定。那么壓縮機生產企業該怎么辦呢?筆者查看所有的管理辦法均沒有明確的說法。
二.是不是一級能效的產品比二級能效的產品更節能?
按照GB 19153的規定,一級能效的壓縮機最節能,二級能效次之,三級能效又次之,這似乎是不言而喻的結論,但事實果真如此嗎?
以排氣壓力為0.8MPa機組輸入功率為3kW的噴油螺桿壓縮機和無油潤滑活塞壓縮機進行比較。
GB 19153表1<詳見文后鏈接>中給出的噴油回轉壓縮機的2級能效限定值為9.7,而表4<詳見文后鏈接>中給出的全無潤滑壓縮機的1級能效限定值也為9.7。也就是說,排氣壓力為0.8MPa機組輸入功率為3kW的噴油螺桿壓縮機的2級能效和無油潤滑活塞壓縮機的1級能效相同。這主要是因為產品的差異造成的。如果用戶需要的是無油空氣,那就必然會犧牲一定的能效指標。
三.變頻壓縮機比工頻壓縮機更節能?
答案是:不一定。當壓縮機在滿負荷長期運轉時,由于變頻器的效率不可能達到百分之百,總會存在能源損耗,所以在這種狀況下,工頻壓縮機無疑會更節能,這點在GB 19153中有充分的例子。以驅動功率55千瓦,排氣壓力為0.8MPa的風冷工頻螺桿壓縮機和變頻螺桿為例:工頻壓縮機的一級能效限定值為6.5,而變頻壓縮機的一級能效限定值為6.8,顯然工頻壓縮機的一級能效限定值更低一些。其它情況下,可能會有變頻壓縮機更節能的情況。
筆者提出變頻壓縮機不一定節能的論點并不是要否定變頻壓縮機產品,其實在變工況狀態變頻壓縮機除了具有一定的節能潛力之外,變頻壓縮機的最大優勢是可以保證壓縮機排氣壓力的穩定輸出,這是工頻壓縮機所不具備的特點。可惜許多變頻壓縮機的生產廠家在產品宣傳時忽略了這個特點,卻在拼命宣傳值得爭議的節能優勢。我認為是沒有抓住問題的實質。
四.什么是壓縮機的型號?
許多壓縮機生產企業在進行能效標識檢測時,往往會根據壓縮機的機頭規格,選擇幾種壓縮機進行能效標識。筆者認為,生產企業采用有限的幾種壓縮機機頭,通過改變不同的排氣壓力和轉速來滿足不同的使用要求是可以理解的,但改變轉速或壓力之后壓縮機的型號應有所區分。因為壓力或轉速的變化必然會引起驅動功率的變化,而驅動功率、排氣壓力的不同,壓縮機能效限定值也不一定相同。
產品型號是指生產廠家對生產的不同規格的同一類型產品用數字或字母分別標記,以利于區分的一種代碼。我國有壓縮機行業標準給出了常見容積式壓縮機的命名辦法,其中排氣壓力和排氣量值是確定產品型號的主要指標,企業在編制產品型號時應參考相應的命名規則。
五.產品標準不是強制標準,必須執行嗎?
壓縮機行業生產的空氣壓縮機依據的絕大多數產品標準是推薦性的標準,所謂推薦性標準是不強制要求企業去執行的。國家鼓勵企業按照有關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或企業標準進行生產。如果企業沒有按照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進行生產,是不應該受到政府的處罰的。但是,如果企業在產品包裝、說明書或其它文件中宣稱按照國家、行業或地方推薦性產品標準以及政府部門以行政法規要求企業按照某某推薦性產品標準進行生產時,企業有義務確保其產品符合相應的產品標準。現在的問題是許多標準不是由進行壓縮機產品的設計、制造和質量控制人員制定出來的。有許多企業在制定標準的過程中并沒有關注標準的具體要求,最后也不關注標準實施過程中是否可行。筆者曾遇到一個企業的負責人抱怨某某標準的條款脫離實際,無法實施,但最后卻發現這個抱怨人恰好就是標準的掛名者。
六.強制標準,必須執行嗎?
答案是明確的,必須執行。許多企業在對待壓縮機安全要求和壓縮機能效標準是選擇性的使用,這是不可取的。強制性標準當然具有強制性。現在有的企業選擇部分產品進行能效標識和備案就理直氣壯地宣稱自己的產品進行能效備案了。但是反過來說,能效標識的管理規定和能效標準要制定的合理,讓企業能夠操作。
現在空氣壓縮機能效標識管理上有兩個問題比較尷尬。一是不管能效標準制定的多么繁瑣,都不可能包含所有規格的空氣壓縮機,也就是說,許多產品屬于能效標識的管理范圍,但又尋找不到這種產品具體的能效判定標準,企業自然無法進行能效標識的判定和備案。還有一個是GB 19153-2019中要求對變頻壓縮機要在100%,70%和40%容積流量時分別計算壓縮機的機組比功率。而產品標準JB/T10972-2010《一般用變頻螺桿空氣壓縮機》和JB/T13345-2017《一體式永磁變頻螺桿空氣壓縮機》標準則是要求在基準頻率、中間頻率和低速頻率下分別計算壓縮機的機組比功率值。由于基準頻率、中間頻率和低速頻率并不是分別與100%,70%和40%容積流量相互對應,而且在確定100%,70%和40%容積流量時,必須要多次調節變頻器的頻率而且經過試驗后才能找到相應的容積流量。那么壓縮機生產企業勢必要對每一臺產品進行六次以上的檢測才有可能完成產品的出廠檢驗。這種檢驗遠遠超出了壓縮機企業可以承受的范圍,所以大多數變頻螺桿壓縮機生產企業只好把有關標準束之高閣。這幾個標準的起草者均有不少來自于壓縮機生產企業,但這些起草標準的企業自己有沒有按照有關的標準進行產品檢驗呢?
筆者呼吁所有的空氣壓縮機制造廠商在質量管理上不要流于形式,脫離了具體的產品標準去討論產品質量只能是空談和笑談。在產品標準的制定過程中,企業要嚴肅認真地參與到標準的制定過程,千萬不要等到標準實施過程中才抱怨某某標準脫離實際,不具有可操作性,而將標準放在一邊。更不要只圖虛名制定了一個自己都不打算執行的產品標準。現行有效的產品標準是所有空氣壓縮機生產企業判定產品等級的依據。GB 19153-2019《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無疑將是所有空氣壓縮機生產企業必須采用的標準。
欲了解新版《GB19153-2019容積式空氣壓縮機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級標準》全文,請登錄:http://www.bxrope.com/hybz/bznx/2020/0724/118080.html
網友評論
條評論
最新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