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縮機網】發改委、工信部等部門日前共同發布《關于做好2017年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實現脫困發展工作的意見》,明確2017年全國將退出粗鋼產能5000萬噸左右,退出煤炭產能1.5億噸以上。
《意見》指出,2017年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去產能的攻堅之年,面臨許多新的問題、風險和挑戰,任務仍然很重。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去產能,堅持穩中求進、穩妥有序去產能。更加注重抓住處置“僵尸企業”這個牛鼻子,更加主動地運用市場化、法治化辦法去產能,更加嚴格執行環保、質量、技術、能耗、水耗、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堅決淘汰落后產能,堅決清理整頓違法違規產能,堅決控制新增產能,堅決防止已經化解的過剩產能死灰復燃。
本刊鄭重提醒廣大壓縮機企業及代理商:請及時關注該《意見》,對照今年的鋼鐵、煤炭去產能實施方案及相關資料,認真核對自己在兩行業的潛在客戶和現有客戶。對于被列入淘汰名單的老客戶,要抓緊時間理清賬務糾葛,避免客戶因破產、兼并等因素讓應付款、欠款打折或陷入長期拖欠狀態;對于被列入去產能名單的潛在客戶,要謹慎對待,以規避商業風險;對于某些在鋼鐵、煤炭行業市場占有份額較高的壓縮機企業,以及主要依靠煤炭、鋼鐵客戶的晉陜蒙寧等地代理商,要未雨綢繆,開辟新的銷售市場和客戶,以防業績斷崖式降落,導致公司發展陷入困境。
附件 1
2017年鋼鐵去產能實施方案
一、目標要求
(一)2017年6月30日前,“地條鋼”產能依法徹底退出;
(二)加強鋼鐵行業有效供給,避免價格大起大落;
(三)2017年退出粗鋼產能5000萬噸左右;
(四)企業兼并重組邁出新步伐,取得實質性進展;
(五)嚴格履行職工安置程序,多方開辟職工安置途徑,努力做到職工轉崗不下崗、轉業不失業;
(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妥善處置企業債務,明確資產處置政策;
(七)加快推進轉型升級,促進產業布局進一步優化。
二、2017年產能退出重點
(一)堅決依法徹底取締“地條鋼”違法違規產能。“地條鋼”是指以廢鋼鐵為原料,經過中(工)頻感應爐等熔化,不能有效進行成分和質量控制生產的鋼及以其為原料軋制的鋼材,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產品,應堅決依法查處。“地條鋼”界定的標準,參照《關于支持打擊“地條鋼”、界定工頻和中頻感應爐使用范圍的意見》(鋼協〔2017〕23號)執行。各地區、有關中央企業須于2017年6月底前,依法徹底拆除生產“地條鋼”用的中(工)頻爐主體設備、變壓器、除塵罩、操作平臺及軌道等設施;對已拆除“地條鋼”生產裝備設施的企業,要在各地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退出的“地條鋼”產能不能作為2017年各地區去產能任務,不能享受中央專項獎補資金政策支持,涉及職工由各地統籌做好安置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要組織驗收、加強監管,切實做到按要求徹底拆除,嚴禁“以停代關”、異地轉移和死灰復燃。
2017年打擊取締“地條鋼”工作將以各地區、有關中央企業上報的“地條鋼”企業清單、處置措施、處置到位時間作為依據,逐一進行考核。若有舉報或媒體反映并經核實,存在清單范圍之外的“地條鋼”生產企業,將作為負面典型,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追究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相關企業的責任。
有關方面要嚴格執行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監管,對生產銷售“地條鋼”的企業,立即依法撤銷許可資質。對列入行業準入或規范公告名單的企業,若存在生產銷售“地條鋼”行為,立即從符合公告企業名單中予以撤銷。
(二)堅決淘汰落后產能。對于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等有關規定的落后產能,要立即依法關停并拆除相關生產設備。對因法院查封、資產抵押等暫不具備拆除條件的,要采取斷電斷水、拆除輔助設備等措施封存裝備,確保不再恢復生產。全面關停并拆除400立方米以下煉鐵高爐(符合《鑄造用生鐵企業認定規范條件》的鑄造高爐除外)、30噸及以下煉鋼轉爐、30噸及以下煉鋼電爐(高合金電弧爐除外)等落后生產設備。
(三)加快退出長期停工停產的“僵尸企業”。對于已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的“僵尸企業”,以及沒有自我發展能力且難以正常退出的企業,要納入2017年去產能范圍,加快實施整體退出、關停出清。
(四)依法依規退出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產能。將不符合鋼鐵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作為執法重點。嚴格執行環保、質量、能耗、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規,加大對鋼鐵行業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和達標檢查力度。對污染物排放達不到環境保護法要求且情節嚴重的鋼鐵產能,對鋼材產品質量達不到強制性標準且6個月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鋼鐵產能,對能耗達不到《粗鋼生產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6-2013)等強制性標準且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的鋼鐵產能,對未達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安全條件達不到標準且6個月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鋼鐵產能,依法關停退出。
三、對列入去產能名單的鋼鐵產能實施有序關停
各有關地區、各有關企業要科學把握去產能節奏,按照目標責任書做好鋼鐵去產能工作,列入2017年去產能任務的鋼鐵產能,原則上應先行停產,倒排拆除(封存)進度,依法予以拆除。對不能立即停產的產能,經省級政府相關部門同意,企業簽訂承諾書,承諾到期予以關停不得復產,并向社會公示。對列入去產能名單的鋼鐵產能生產狀態持續開展衛星遙感監測,及時掌握關停進度。
附件2
2017年煤炭去產能實施方案
一、2017年煤炭去產能目標任務
堅持落后產能應退盡退、能退早退,2017年退出煤炭產能1.5億噸以上,實現煤炭總量、區域、品種和需求基本平衡。多方開辟職工安置途徑,妥善安置職工;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推動企業債務和資產處置,力爭取得實質性進展。加快推進兼并重組、轉型升級,實現產業布局進一步優化。
二、進一步明確產能退出標準
(一)加快退出長期停工停產的“僵尸企業”。對于長期停工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沒有生存能力和發展潛力的“僵尸企業”,目前仍停工停產且不具備復工復產條件的,以及經復工復產驗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等要求的,納入2017年去產能范圍;對于未經驗收擅自復工復產的,納入2017年去產能范圍。
(二)加快退出違法違規和不達標的煤礦。達不到安全、環保、質量、技術等強制性國家標準,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礦,原則上納入2017年去產能范圍。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組織生產的煤礦,超層越界生產或建設拒不退回的煤礦,納入當年去產能范圍。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重疊的煤礦,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盡快關閉退出。
(三)加快退出安全保障程度低、風險大的煤礦。
1.按照國發〔2016〕7號文件規定,產能小于30萬噸/年且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產能15萬噸/年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要在事故發生當年內淘汰。
2.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納入2017年去產能范圍。
(四)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煤礦。晉陜蒙寧等4個地區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冀遼吉黑蘇皖魯豫甘青新等11個地區15萬噸/年以下(不含15萬噸/年),其他地區9萬噸/年及以下(含9萬噸/年)的煤礦,納入2017年或2018年去產能范圍。涉及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的煤礦,可根據替代資源接續情況有序納入去產能范圍。
(五)引導有序退出的煤礦。
1.安全方面。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條件極其復雜、具有強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開采深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煤礦。
2.質量和環保方面。生產高硫(含硫高于 3%)、高灰(灰分高于40%)等劣質煤,產品質量達不到《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的煤礦;開采范圍與依法劃定、需特別保護的相關環境敏感區重疊的煤礦。
3.技術方面。開采技術和裝備列入《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政策導向(2014年版)》限制目錄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非機械化開采的煤礦。
4.其他方面。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的煤礦;列入煤炭行業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的煤礦;不承擔社會責任、長期欠繳稅款和社會保障費用的煤礦;國發〔2016〕7號文件規定的其他煤礦。
五、產能退出進度和相關要求
(一)對列入去產能名單的煤礦實施有序停產。各地區、各企業要按照目標責任書做好煤炭去產能工作,列入2017年去產能任務的煤礦要予以公示,并按照有關要求先行停產,倒排關閉進度。因安置人員、回收設備等不能立即停產的煤礦,必須制定具體的回收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并報經省級政府指定部門同意后,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在8月底前實現停產,11月底前退出。
(二)鼓勵和引導地區間開展去產能協作。
《意見》指出,2017年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深化之年,也是去產能的攻堅之年,面臨許多新的問題、風險和挑戰,任務仍然很重。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去產能,堅持穩中求進、穩妥有序去產能。更加注重抓住處置“僵尸企業”這個牛鼻子,更加主動地運用市場化、法治化辦法去產能,更加嚴格執行環保、質量、技術、能耗、水耗、安全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堅決淘汰落后產能,堅決清理整頓違法違規產能,堅決控制新增產能,堅決防止已經化解的過剩產能死灰復燃。
本刊鄭重提醒廣大壓縮機企業及代理商:請及時關注該《意見》,對照今年的鋼鐵、煤炭去產能實施方案及相關資料,認真核對自己在兩行業的潛在客戶和現有客戶。對于被列入淘汰名單的老客戶,要抓緊時間理清賬務糾葛,避免客戶因破產、兼并等因素讓應付款、欠款打折或陷入長期拖欠狀態;對于被列入去產能名單的潛在客戶,要謹慎對待,以規避商業風險;對于某些在鋼鐵、煤炭行業市場占有份額較高的壓縮機企業,以及主要依靠煤炭、鋼鐵客戶的晉陜蒙寧等地代理商,要未雨綢繆,開辟新的銷售市場和客戶,以防業績斷崖式降落,導致公司發展陷入困境。
附件 1
2017年鋼鐵去產能實施方案
一、目標要求
(一)2017年6月30日前,“地條鋼”產能依法徹底退出;
(二)加強鋼鐵行業有效供給,避免價格大起大落;
(三)2017年退出粗鋼產能5000萬噸左右;
(四)企業兼并重組邁出新步伐,取得實質性進展;
(五)嚴格履行職工安置程序,多方開辟職工安置途徑,努力做到職工轉崗不下崗、轉業不失業;
(六)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妥善處置企業債務,明確資產處置政策;
(七)加快推進轉型升級,促進產業布局進一步優化。
二、2017年產能退出重點
(一)堅決依法徹底取締“地條鋼”違法違規產能。“地條鋼”是指以廢鋼鐵為原料,經過中(工)頻感應爐等熔化,不能有效進行成分和質量控制生產的鋼及以其為原料軋制的鋼材,屬于國家明令淘汰產品,應堅決依法查處。“地條鋼”界定的標準,參照《關于支持打擊“地條鋼”、界定工頻和中頻感應爐使用范圍的意見》(鋼協〔2017〕23號)執行。各地區、有關中央企業須于2017年6月底前,依法徹底拆除生產“地條鋼”用的中(工)頻爐主體設備、變壓器、除塵罩、操作平臺及軌道等設施;對已拆除“地條鋼”生產裝備設施的企業,要在各地政府網站上進行公示,接受社會監督。退出的“地條鋼”產能不能作為2017年各地區去產能任務,不能享受中央專項獎補資金政策支持,涉及職工由各地統籌做好安置工作。部際聯席會議要組織驗收、加強監管,切實做到按要求徹底拆除,嚴禁“以停代關”、異地轉移和死灰復燃。
2017年打擊取締“地條鋼”工作將以各地區、有關中央企業上報的“地條鋼”企業清單、處置措施、處置到位時間作為依據,逐一進行考核。若有舉報或媒體反映并經核實,存在清單范圍之外的“地條鋼”生產企業,將作為負面典型,依法依規、從嚴從重追究地方各級政府及其部門、相關企業的責任。
有關方面要嚴格執行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加強監管,對生產銷售“地條鋼”的企業,立即依法撤銷許可資質。對列入行業準入或規范公告名單的企業,若存在生產銷售“地條鋼”行為,立即從符合公告企業名單中予以撤銷。
(二)堅決淘汰落后產能。對于不符合《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等有關規定的落后產能,要立即依法關停并拆除相關生產設備。對因法院查封、資產抵押等暫不具備拆除條件的,要采取斷電斷水、拆除輔助設備等措施封存裝備,確保不再恢復生產。全面關停并拆除400立方米以下煉鐵高爐(符合《鑄造用生鐵企業認定規范條件》的鑄造高爐除外)、30噸及以下煉鋼轉爐、30噸及以下煉鋼電爐(高合金電弧爐除外)等落后生產設備。
(三)加快退出長期停工停產的“僵尸企業”。對于已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的“僵尸企業”,以及沒有自我發展能力且難以正常退出的企業,要納入2017年去產能范圍,加快實施整體退出、關停出清。
(四)依法依規退出達不到強制性標準的產能。將不符合鋼鐵行業規范條件的企業作為執法重點。嚴格執行環保、質量、能耗、水耗、安全等法律法規,加大對鋼鐵行業違法違規行為的執法和達標檢查力度。對污染物排放達不到環境保護法要求且情節嚴重的鋼鐵產能,對鋼材產品質量達不到強制性標準且6個月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鋼鐵產能,對能耗達不到《粗鋼生產主要工序單位產品能源消耗限額》(GB21256-2013)等強制性標準且逾期未達到整改要求的鋼鐵產能,對未達到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三級、安全條件達不到標準且6個月內未達到整改要求的鋼鐵產能,依法關停退出。
三、對列入去產能名單的鋼鐵產能實施有序關停
各有關地區、各有關企業要科學把握去產能節奏,按照目標責任書做好鋼鐵去產能工作,列入2017年去產能任務的鋼鐵產能,原則上應先行停產,倒排拆除(封存)進度,依法予以拆除。對不能立即停產的產能,經省級政府相關部門同意,企業簽訂承諾書,承諾到期予以關停不得復產,并向社會公示。對列入去產能名單的鋼鐵產能生產狀態持續開展衛星遙感監測,及時掌握關停進度。
附件2
2017年煤炭去產能實施方案
一、2017年煤炭去產能目標任務
堅持落后產能應退盡退、能退早退,2017年退出煤炭產能1.5億噸以上,實現煤炭總量、區域、品種和需求基本平衡。多方開辟職工安置途徑,妥善安置職工;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積極推動企業債務和資產處置,力爭取得實質性進展。加快推進兼并重組、轉型升級,實現產業布局進一步優化。
二、進一步明確產能退出標準
(一)加快退出長期停工停產的“僵尸企業”。對于長期停工停產、連年虧損、資不抵債,沒有生存能力和發展潛力的“僵尸企業”,目前仍停工停產且不具備復工復產條件的,以及經復工復產驗收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達不到安全生產等要求的,納入2017年去產能范圍;對于未經驗收擅自復工復產的,納入2017年去產能范圍。
(二)加快退出違法違規和不達標的煤礦。達不到安全、環保、質量、技術等強制性國家標準,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煤礦,原則上納入2017年去產能范圍。拒不執行停產整頓指令仍組織生產的煤礦,超層越界生產或建設拒不退回的煤礦,納入當年去產能范圍。開采范圍與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區域重疊的煤礦,要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盡快關閉退出。
(三)加快退出安全保障程度低、風險大的煤礦。
1.按照國發〔2016〕7號文件規定,產能小于30萬噸/年且發生重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產能15萬噸/年及以下且發生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煤礦,要在事故發生當年內淘汰。
2.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藝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納入2017年去產能范圍。
(四)加快淘汰落后產能煤礦。晉陜蒙寧等4個地區30萬噸/年以下(不含30萬噸/年),冀遼吉黑蘇皖魯豫甘青新等11個地區15萬噸/年以下(不含15萬噸/年),其他地區9萬噸/年及以下(含9萬噸/年)的煤礦,納入2017年或2018年去產能范圍。涉及保障居民用煤及其他特殊需求的煤礦,可根據替代資源接續情況有序納入去產能范圍。
(五)引導有序退出的煤礦。
1.安全方面。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條件極其復雜、具有強沖擊地壓等災害嚴重,且在現有技術條件下難以有效防治的煤礦;開采深度超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煤礦。
2.質量和環保方面。生產高硫(含硫高于 3%)、高灰(灰分高于40%)等劣質煤,產品質量達不到《商品煤質量管理暫行辦法》的煤礦;開采范圍與依法劃定、需特別保護的相關環境敏感區重疊的煤礦。
3.技術方面。開采技術和裝備列入《煤炭生產技術與裝備政策導向(2014年版)》限制目錄且無法實施技術改造的煤礦;非機械化開采的煤礦。
4.其他方面。長期虧損、資不抵債的煤礦;列入煤炭行業嚴重失信企業“黑名單”的煤礦;不承擔社會責任、長期欠繳稅款和社會保障費用的煤礦;國發〔2016〕7號文件規定的其他煤礦。
五、產能退出進度和相關要求
(一)對列入去產能名單的煤礦實施有序停產。各地區、各企業要按照目標責任書做好煤炭去產能工作,列入2017年去產能任務的煤礦要予以公示,并按照有關要求先行停產,倒排關閉進度。因安置人員、回收設備等不能立即停產的煤礦,必須制定具體的回收方案和安全保障措施,簽訂安全生產承諾書,并報經省級政府指定部門同意后,制定具體實施方案,確保在8月底前實現停產,11月底前退出。
(二)鼓勵和引導地區間開展去產能協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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