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縮機網】每個地方的做法都不太一樣,但是總的來說需要以下幾個方面:
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有關事項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逾期不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二、壓力容器辦理使用登記時需提供的資料
1、使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壓力容器注冊登記表》一式兩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可在網站下載表格);
4、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及其合格證、監督檢驗證書復印件(即出廠資料,包括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產品合格證、竣工圖紙等)(若資料丟失,請找制造廠家或特種設備檢測機構等相關單位補資料);
5、安全附件檢驗報告(包括安全閥、壓力表等);
6、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如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等);
7、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壓力容器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等);
8、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及其結論頁復印件(不需安裝告知且使用超過1年的);
9、壓力管道檢驗報告(成套系統設備);
10、若規定要求辦理安裝告知的壓力容器,還需提供《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安裝單位出具的《安裝質量證明書》、監檢單位出具的《安裝質量監督檢驗證書》;(安裝前需辦理安裝告知手續的壓力容器包括:(1)第三類容器;(2)容積大于等于10立方米的壓力容器;(3)蒸球;(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6)醫用氧艙。);
11、《鍋爐壓力容器過戶或異地移裝證明》、移裝前容器定期檢驗報告(僅限移裝設備);
12、《進口產品安全性能檢驗報告》及其結論頁復印件(僅限進口壓力容器)。
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有關事項
一、《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逾期不辦理壓力容器使用登記的,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二、壓力容器辦理使用登記時需提供的資料
1、使用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3、《壓力容器注冊登記表》一式兩份(加蓋使用單位公章,可在網站下載表格);
4、壓力容器產品質量證明書及其合格證、監督檢驗證書復印件(即出廠資料,包括產品安全性能監督檢驗證書、產品合格證、竣工圖紙等)(若資料丟失,請找制造廠家或特種設備檢測機構等相關單位補資料);
5、安全附件檢驗報告(包括安全閥、壓力表等);
6、相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如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壓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員等);
7、壓力容器使用安全管理的有關規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壓力容器操作規程、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崗位安全責任制度等);
8、在用壓力容器檢驗報告及其結論頁復印件(不需安裝告知且使用超過1年的);
9、壓力管道檢驗報告(成套系統設備);
10、若規定要求辦理安裝告知的壓力容器,還需提供《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告知書》、安裝單位出具的《安裝質量證明書》、監檢單位出具的《安裝質量監督檢驗證書》;(安裝前需辦理安裝告知手續的壓力容器包括:(1)第三類容器;(2)容積大于等于10立方米的壓力容器;(3)蒸球;(4)成套生產裝置中同時安裝的各類壓力容器;(5)液化石油氣儲存容器;(6)醫用氧艙。);
11、《鍋爐壓力容器過戶或異地移裝證明》、移裝前容器定期檢驗報告(僅限移裝設備);
12、《進口產品安全性能檢驗報告》及其結論頁復印件(僅限進口壓力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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