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壓縮機網】近日,石家莊安瑞科氣體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瑞科公司”)向我局提出產品召回申請報告,該公司2014年7月之前制造的部分纏繞氣瓶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在定期檢驗期間發現底部承載梁有裂紋現象,安瑞科公司分析認為底部承載梁支撐弧板設計為拼焊結構,在路況較差地區長期顛簸運行,可能造成焊接處開裂,存在支撐弧板開裂導致氣瓶纏繞層損傷危及氣瓶安全的風險。該公司決定對其2014年7月之前生產的上述結構的纏繞氣瓶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產品進行主動召回,按照改進后的設計修理改造底部承載梁,消除隱患。該公司已銷售上述結構產品共計229臺,其中53臺產品底部承載梁已在定期檢驗時進行了修理改造,仍需要召回產品共計176臺。安瑞科公司計劃發函通知使用單位,明確告知召回原因、修理方案、修理地點及時間。
為做好此項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瑞科公司應全力做好相關產品召回修理工作
安瑞科公司應盡快聯系使用單位協調召回事宜,并向相關省級質監部門提交該地區主動召回的產品清單和實施方案,按照召回計劃及時修理改造底部承載梁并進行纏繞氣瓶外觀檢驗,確保消除隱患。安瑞科公司應在8月31日前完成全部召回修理工作,召回工作完成后,安瑞科公司要將召回工作總結上報各相關省級質監部門。
二、相關質監部門要做好督促檢查工作
省、市級質監部門應根據安瑞科公司提交的本地區主動召回的產品清單和實施方案,提供上述設備的使用登記信息,協助安瑞科公司確定相關產品的使用單位,督促相關使用單位配合做好召回工作,此次召回不涉及承壓部件的修理改造,不需要進行監督檢驗。對于8月31日到期未完成召回修理工作的纏繞氣瓶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產品,當地質監部門應要求使用單位停止使用。
三、后續產品的設計制造工作
為防范產品風險,安瑞科公司已暫停生產纏繞氣瓶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產品。改進設計工作完成以后,安瑞科公司應當按照改進后的設計和新的產品標準,恢復生產纏繞氣瓶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產品。
對按原企業標準設計且已經制造完畢但未出具監督檢驗證書的11臺纏繞氣瓶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可以在改進底部支撐弧板設計并完成監督檢驗后定點銷售。對按原企業標準設計且已經制造完成并經監督檢驗合格的纏繞氣瓶成品,可以組裝數量不超過12臺的改進底部支撐弧板設計的長管拖車或管束式集裝箱產品,并進行定點銷售。對按原企業標準設計的剩余纏繞氣瓶成品和在制纏繞氣瓶可以作為今后在用產品的修理更換備用氣瓶。上述按原企業標準設計的纏繞氣瓶具體技術要求應當滿足2017年4月26日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委員會壓力容器和氣瓶分委會專題會議紀要的要求。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2017年6月5日
【壓縮機網】近日,石家莊安瑞科氣體機械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瑞科公司”)向我局提出產品召回申請報告,該公司2014年7月之前制造的部分纏繞氣瓶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在定期檢驗期間發現底部承載梁有裂紋現象,安瑞科公司分析認為底部承載梁支撐弧板設計為拼焊結構,在路況較差地區長期顛簸運行,可能造成焊接處開裂,存在支撐弧板開裂導致氣瓶纏繞層損傷危及氣瓶安全的風險。該公司決定對其2014年7月之前生產的上述結構的纏繞氣瓶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產品進行主動召回,按照改進后的設計修理改造底部承載梁,消除隱患。該公司已銷售上述結構產品共計229臺,其中53臺產品底部承載梁已在定期檢驗時進行了修理改造,仍需要召回產品共計176臺。安瑞科公司計劃發函通知使用單位,明確告知召回原因、修理方案、修理地點及時間。
為做好此項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安瑞科公司應全力做好相關產品召回修理工作
安瑞科公司應盡快聯系使用單位協調召回事宜,并向相關省級質監部門提交該地區主動召回的產品清單和實施方案,按照召回計劃及時修理改造底部承載梁并進行纏繞氣瓶外觀檢驗,確保消除隱患。安瑞科公司應在8月31日前完成全部召回修理工作,召回工作完成后,安瑞科公司要將召回工作總結上報各相關省級質監部門。
二、相關質監部門要做好督促檢查工作
省、市級質監部門應根據安瑞科公司提交的本地區主動召回的產品清單和實施方案,提供上述設備的使用登記信息,協助安瑞科公司確定相關產品的使用單位,督促相關使用單位配合做好召回工作,此次召回不涉及承壓部件的修理改造,不需要進行監督檢驗。對于8月31日到期未完成召回修理工作的纏繞氣瓶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產品,當地質監部門應要求使用單位停止使用。
三、后續產品的設計制造工作
為防范產品風險,安瑞科公司已暫停生產纏繞氣瓶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產品。改進設計工作完成以后,安瑞科公司應當按照改進后的設計和新的產品標準,恢復生產纏繞氣瓶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產品。
對按原企業標準設計且已經制造完畢但未出具監督檢驗證書的11臺纏繞氣瓶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可以在改進底部支撐弧板設計并完成監督檢驗后定點銷售。對按原企業標準設計且已經制造完成并經監督檢驗合格的纏繞氣瓶成品,可以組裝數量不超過12臺的改進底部支撐弧板設計的長管拖車或管束式集裝箱產品,并進行定點銷售。對按原企業標準設計的剩余纏繞氣瓶成品和在制纏繞氣瓶可以作為今后在用產品的修理更換備用氣瓶。上述按原企業標準設計的纏繞氣瓶具體技術要求應當滿足2017年4月26日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安全技術委員會壓力容器和氣瓶分委會專題會議紀要的要求。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2017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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