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各有關單位:
【壓縮機網】《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2016,以下簡稱“新固容規”)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與原《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以及《壓力容器監督檢驗規則》(以下簡稱“原規程”)的銜接工作,按時貫徹“新固容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過渡期的要求
(一)2016年10月1日起,固定式壓力容器設計、制造、改造和修理單位與用戶簽訂合同時應當執行“新固容規”。
(二)2016年10月1日前已經簽訂合同或按照“原規程”下料投入制造的壓力容器,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技術規范和“原
規程”的規定完成制造、監督檢驗。
(三)2016年10月1日前按照“原規程”已經簽訂了改造或重大修理合同的壓力容器,可以繼續按照合同約定的技術規范完成改造或重大修理。
(四) 2016年10月1日前已完成的設計文件,需要繼續用于制造時(屬于本條第(二)款的除外),應當對設計文件與“新固容規”規定不一致的部分進行修改。
二、“新固容規”部分條款內容的說明
(一)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申明。
采用“新固容規”1.10協調標準以外的產品標準(包括境外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等)設計、制造壓力容器時,生產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2年第151號的規定,在質量證明書s*頁上申明本單位設計、制造的產品符合“新固容規”的基本安全要求,并在質量證明文件中提供“符合性申明”及“比照表”。
(二)材料。
1.關于材料的可追溯信息化標識。
“新固容規”2.1.1(4)中可追溯的信息化標識包括二維碼、條碼等,可追溯的材料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單位名稱、材料牌號、規格、爐批號、熱處理狀態、材料生產日期等內容。2016年10月1日起,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訂購在材料質量證明書上印制可追溯信息化標識的材料,壓力容器制造監檢人員也應當審查該信息
化標識。
2.關于境外牌號材料的復驗。
“新固容規”2.1.2.1(4)對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的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的驗證性復驗,原則上要求采用境內的檢驗和試驗方法,復驗結果實測值應當符合要求。
(三)設計。
1.關于設計專用印章。
“新固容規”3.1.2規定了設計專用印章的要求,在設計許可證有效期內,現有設計許可印章繼續有效,但應當在設計許可印章下方加蓋設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印章;在2016年10月1日后取得(含換取)壓力容器設計許可證的單位統一使用新名稱“設計專用印章”,其內容應當滿足“新固容規”3.1.2(2)的要求,其中“主要負責人”為單位法定代表人。
2.關于無延性轉變溫度。
“新固容規”3.2.12.2所述常見壓力容器器壁金屬無延性轉變溫度可參考《GB150-2011<壓力容器>標準釋義》GB150.4中11.4.9附表選取,未列出的金屬無延性轉變溫度可參考相關金屬材料手冊。
3.關于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設計要求。
設計者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規定快開門安全聯鎖裝置的使用環境、校驗周期、檢驗方法等技術要求,該裝置還應當滿足設計所依據的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如果快開門式壓力容器
結構本身具有安全聯鎖功能,可以不再另外設置安全聯鎖裝置。
(四)制造。
1.關于制造許可級別。
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級別仍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執行(由于《特種設備目錄》的調整, A3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項目中已取消球殼板制造)。
2.關于單獨出廠受壓元件、部件的監檢。
“新固容規”施行后,單獨出廠且需要進行監督檢驗的壓力容器受壓元件、部件為:具有焊縫的筒節、封頭、球罐用球殼板,采用焊接方法連接的換熱管束。
3.關于采用應變強化技術制造壓力容器。
在國家標準GB/T 18442.7發布實施前,制造企業可參照國家標準報批稿《固定式低溫絕熱深冷壓力容器第7部分:內容器應變強化技術規定》(可在http://www.cscbpv.org.cn下載)自行制定企業標準,并按規定辦理企業標準自我聲明或者備案。
企業s*次采用應變強化技術制造的低溫絕熱深冷壓力容器,應當按照“新固容規”4.1.2的要求,約請低溫絕熱深冷壓力容器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真空絕熱深冷容器型式試驗。采用應變強化技術制造內容器前,制造單位應當按照“新固容規”4.2.7.3(4)的要求對應變強化工藝進行驗證,進行樣品容器的試制,試制過程應當事先通知型式試驗機構并經過監檢機構監督檢驗。
4.關于型式試驗機構。
“新固容規”4.1.2中瓶式容器的型式試驗暫由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氣瓶型式試驗機構進行。
5.關于大型壓力容器現場制造。
“新固容規”注4-1所述大型壓力容器指由于重量或體積等原因無法運輸的容器。現場制造大型壓力容器應當執行《關于進一步完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特函〔2007〕402號)的規定,其中不論壓力容器產品屬于何種類別,持證的制造單位均直接向現場制造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審核或批準,無須再向質檢總局申請。
6.關于靜態蒸發率。
“新固容規”4.1.5.1(2)所述靜態蒸發率檢測結果,指根據型式試驗結果或按照產品標準檢測結果由企業確定的真空絕熱壓力容器靜態蒸發率的保證值。
(五)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
1.關于監檢簽字(章)。
“新固容規”規定了監檢員在設計總圖和監檢工作見證上簽字(章)確認。對于材料、焊接等環節的監檢簽字(章)方式應當由各監檢單位質保體系規定。
2.超高壓容器的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
按照“新固容規”規定,超高壓容器劃分為第Ⅲ類壓力容器。從事超高壓容器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檢驗機構仍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的規定,應當分別持有RJ1和RD1資質。
(六)使用管理。
1.不需辦理使用登記的在用壓力容器。
按照“原規程”制造出廠、辦理使用登記的在用壓力容器,在“原規程”監管范圍內但“新固容規”不監管的,或者“原規程”要求辦理使用登記但“新固容規”不要求使用登記的壓力容器,可以不再進行使用登記,由使用單位參照“新固容規”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管理。各地可以從使用登記信息化數據庫中注銷上述設備。
2.關于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或機械設備系統(以下簡稱“設備系統”)的使用登記。
(1)安裝在“設備系統”上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并依據相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經過制造監督檢驗。
(2)包含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的“設備系統”,其制造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級別的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證或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系統經過制造監督檢驗(其中安全技術規范中未規定制造監督檢驗的壓力管道元件可參照安裝監督檢驗的要求進行)。
(3)“設備系統”中的壓力管道可作為壓力容器附屬裝置一并按照壓力容器辦理使用登記;只有壓力管道的,按照壓力管道辦理使用登記。
(4)“設備系統”由使用單位直接申請辦理使用登記(簡單壓力容器和本規程1.4范圍內的壓力容器除外),不需要辦理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安裝告知和安裝監檢。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2016年9月28日
【壓縮機網】《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TSG 21-2016,以下簡稱“新固容規”)將于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為做好與原《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非金屬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簡單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超高壓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壓力容器使用管理規則》、《壓力容器定期檢驗規則》以及《壓力容器監督檢驗規則》(以下簡稱“原規程”)的銜接工作,按時貫徹“新固容規”,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請遵照執行。
一、關于過渡期的要求
(一)2016年10月1日起,固定式壓力容器設計、制造、改造和修理單位與用戶簽訂合同時應當執行“新固容規”。
(二)2016年10月1日前已經簽訂合同或按照“原規程”下料投入制造的壓力容器,仍可以按照合同約定的技術規范和“原
規程”的規定完成制造、監督檢驗。
(三)2016年10月1日前按照“原規程”已經簽訂了改造或重大修理合同的壓力容器,可以繼續按照合同約定的技術規范完成改造或重大修理。
(四) 2016年10月1日前已完成的設計文件,需要繼續用于制造時(屬于本條第(二)款的除外),應當對設計文件與“新固容規”規定不一致的部分進行修改。
二、“新固容規”部分條款內容的說明
(一)產品標準的符合性申明。
采用“新固容規”1.10協調標準以外的產品標準(包括境外標準、行業標準、團體標準、企業標準等)設計、制造壓力容器時,生產單位應當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公告2012年第151號的規定,在質量證明書s*頁上申明本單位設計、制造的產品符合“新固容規”的基本安全要求,并在質量證明文件中提供“符合性申明”及“比照表”。
(二)材料。
1.關于材料的可追溯信息化標識。
“新固容規”2.1.1(4)中可追溯的信息化標識包括二維碼、條碼等,可追溯的材料信息包括材料制造單位名稱、材料牌號、規格、爐批號、熱處理狀態、材料生產日期等內容。2016年10月1日起,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訂購在材料質量證明書上印制可追溯信息化標識的材料,壓力容器制造監檢人員也應當審查該信息
化標識。
2.關于境外牌號材料的復驗。
“新固容規”2.1.2.1(4)對主要受壓元件材料的化學成分和力學性能的驗證性復驗,原則上要求采用境內的檢驗和試驗方法,復驗結果實測值應當符合要求。
(三)設計。
1.關于設計專用印章。
“新固容規”3.1.2規定了設計專用印章的要求,在設計許可證有效期內,現有設計許可印章繼續有效,但應當在設計許可印章下方加蓋設計單位主要負責人印章;在2016年10月1日后取得(含換取)壓力容器設計許可證的單位統一使用新名稱“設計專用印章”,其內容應當滿足“新固容規”3.1.2(2)的要求,其中“主要負責人”為單位法定代表人。
2.關于無延性轉變溫度。
“新固容規”3.2.12.2所述常見壓力容器器壁金屬無延性轉變溫度可參考《GB150-2011<壓力容器>標準釋義》GB150.4中11.4.9附表選取,未列出的金屬無延性轉變溫度可參考相關金屬材料手冊。
3.關于快開門式壓力容器的設計要求。
設計者應當在設計文件中規定快開門安全聯鎖裝置的使用環境、校驗周期、檢驗方法等技術要求,該裝置還應當滿足設計所依據的相關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如果快開門式壓力容器
結構本身具有安全聯鎖功能,可以不再另外設置安全聯鎖裝置。
(四)制造。
1.關于制造許可級別。
壓力容器制造許可的級別仍按照《鍋爐壓力容器制造監督管理辦法》(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令第22號)的規定執行(由于《特種設備目錄》的調整, A3級壓力容器制造許可項目中已取消球殼板制造)。
2.關于單獨出廠受壓元件、部件的監檢。
“新固容規”施行后,單獨出廠且需要進行監督檢驗的壓力容器受壓元件、部件為:具有焊縫的筒節、封頭、球罐用球殼板,采用焊接方法連接的換熱管束。
3.關于采用應變強化技術制造壓力容器。
在國家標準GB/T 18442.7發布實施前,制造企業可參照國家標準報批稿《固定式低溫絕熱深冷壓力容器第7部分:內容器應變強化技術規定》(可在http://www.cscbpv.org.cn下載)自行制定企業標準,并按規定辦理企業標準自我聲明或者備案。
企業s*次采用應變強化技術制造的低溫絕熱深冷壓力容器,應當按照“新固容規”4.1.2的要求,約請低溫絕熱深冷壓力容器型式試驗機構進行真空絕熱深冷容器型式試驗。采用應變強化技術制造內容器前,制造單位應當按照“新固容規”4.2.7.3(4)的要求對應變強化工藝進行驗證,進行樣品容器的試制,試制過程應當事先通知型式試驗機構并經過監檢機構監督檢驗。
4.關于型式試驗機構。
“新固容規”4.1.2中瓶式容器的型式試驗暫由經過國家質檢總局核準的氣瓶型式試驗機構進行。
5.關于大型壓力容器現場制造。
“新固容規”注4-1所述大型壓力容器指由于重量或體積等原因無法運輸的容器。現場制造大型壓力容器應當執行《關于進一步完善鍋爐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監察工作的通知》(國質檢特函〔2007〕402號)的規定,其中不論壓力容器產品屬于何種類別,持證的制造單位均直接向現場制造所在地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或市場監管部門申請審核或批準,無須再向質檢總局申請。
6.關于靜態蒸發率。
“新固容規”4.1.5.1(2)所述靜態蒸發率檢測結果,指根據型式試驗結果或按照產品標準檢測結果由企業確定的真空絕熱壓力容器靜態蒸發率的保證值。
(五)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
1.關于監檢簽字(章)。
“新固容規”規定了監檢員在設計總圖和監檢工作見證上簽字(章)確認。對于材料、焊接等環節的監檢簽字(章)方式應當由各監檢單位質保體系規定。
2.超高壓容器的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
按照“新固容規”規定,超高壓容器劃分為第Ⅲ類壓力容器。從事超高壓容器監督檢驗和定期檢驗的檢驗機構仍按照《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核準規則》的規定,應當分別持有RJ1和RD1資質。
(六)使用管理。
1.不需辦理使用登記的在用壓力容器。
按照“原規程”制造出廠、辦理使用登記的在用壓力容器,在“原規程”監管范圍內但“新固容規”不監管的,或者“原規程”要求辦理使用登記但“新固容規”不要求使用登記的壓力容器,可以不再進行使用登記,由使用單位參照“新固容規”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安全管理。各地可以從使用登記信息化數據庫中注銷上述設備。
2.關于撬裝式承壓設備系統或機械設備系統(以下簡稱“設備系統”)的使用登記。
(1)安裝在“設備系統”上的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設計、制造,并依據相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經過制造監督檢驗。
(2)包含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的“設備系統”,其制造單位應當持有相應級別的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壓力管道元件制造許可證或壓力管道安裝許可證,系統經過制造監督檢驗(其中安全技術規范中未規定制造監督檢驗的壓力管道元件可參照安裝監督檢驗的要求進行)。
(3)“設備系統”中的壓力管道可作為壓力容器附屬裝置一并按照壓力容器辦理使用登記;只有壓力管道的,按照壓力管道辦理使用登記。
(4)“設備系統”由使用單位直接申請辦理使用登記(簡單壓力容器和本規程1.4范圍內的壓力容器除外),不需要辦理壓力容器或壓力管道安裝告知和安裝監檢。
質檢總局特種設備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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