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壓縮機網】《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使用管理規則》)將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使用管理規則》規范有效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使用登記
(一)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起重機械除外)是指移動式壓力容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裝即可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起重機械按照《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相關要求執行。
(二)鍋爐。對國務院或地方政府明確限制新建的燃煤鍋爐,登記機關不得辦理使用登記,檢驗機構不得實施安裝監督檢驗。對已超出國務院或地方政府規定淘汰時限的燃煤鍋爐,檢驗機構不得實施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及時報廢并辦理注銷手續;使用單位不按時辦理注銷手續的,登記機關采用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銷使用登記證。辦理使用登記時,余熱鍋爐不需要提供鍋爐能效證明文件。
(三)工業管道和氣瓶(車用氣瓶除外)。《使用管理規則》施行前,已經按只使用登記的氣瓶(車用氣瓶除外)、按條使用登記的工業管道,使用單位應在2018年3月31日前重新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辦理工業管道使用登記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實施后安裝的管道,使用單位應提供安裝監督檢驗證明。
(四)車用氣瓶。車用氣瓶的產權屬于個人的,產權單位所在地是指機動車注冊登記地。
(五)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的分汽(水)缸、壓力管道和隨壓力容器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的壓力管道。登記機關發放鍋爐或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時,應同時附帶一個明確登記設備范圍的表格并加蓋登記機關的公章。
(六)變更登記。原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遺失、損毀而無法提供的,辦理改造變更、移裝變更、更名變更、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時,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出具遺失、損毀的自我聲明;單位變更時,原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出具遺失、損毀的自我聲明,方可辦理變更登記。按臺(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改造、移裝、變更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更名兩種以上情形同時發生時,可以一并辦理,簡化程序。
二、關于證件和牌照
(一)證件和牌照有效期。《使用管理規則》施行以前,按臺(套)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已經發放的使用登記證、使用標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車牌,繼續有效。
(二)使用登記證補發。《使用管理規則》施行以前,已經辦理使用登記、尚未發放使用登記證的,登記機關應在2018年3月31日前補發新格式的使用登記證。
(三)使用標志和牌照發放。辦理特種設備改造變更、移裝變更、單位變更、更名變更時,登記機關應重新發放使用標志。鍋爐定期檢驗后的使用標志,由檢驗機構在鍋爐內部檢驗合格后簽發。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變更登記時,登記機關發生了變化的,登記機關應重新發放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車牌并收回原車牌。
(四)證件和牌照補辦。使用登記證、使用標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車牌遺失或損毀補辦時,補辦程序、資料要求由登記機關自行制定。遺失補辦時,不得要求申請單位在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三、關于安全管理人員
按照《使用管理規則》必須配備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使用單位配備的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不要求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四、關于氣瓶和壓力管道年度安全狀況
氣瓶、壓力管道年度安全狀況報送內容可參照附件1。
五、關于特種設備代碼
特種設備(氣瓶和壓力管道除外)代碼的編寫方法見附件2,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編寫方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為準。
六、其他有關問題
(一)2017年1月16日以前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范性文件與《使用管理規則》不一致的,以《使用管理規則》為準。《使用管理規則》未規定,其他安全技術規范、規范性文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2017年8月1日以后,登記機關應升級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信息系統,積極推進網上辦理使用登記和打印使用登記證。移動式壓力容器應在全國移動式壓力容器公共服務信息追溯平臺上辦理使用登記。
附件:1. 氣瓶、壓力管道年度安全狀況表.doc
質檢總局辦公廳
2017年7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壓縮機網】《特種設備使用管理規則》(以下簡稱《使用管理規則》)將于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使用管理規則》規范有效實施,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于使用登記
(一)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起重機械除外)是指移動式壓力容器、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等不需要拆卸、重新安裝即可流動作業的特種設備。起重機械按照《起重機械安全監察規定》相關要求執行。
(二)鍋爐。對國務院或地方政府明確限制新建的燃煤鍋爐,登記機關不得辦理使用登記,檢驗機構不得實施安裝監督檢驗。對已超出國務院或地方政府規定淘汰時限的燃煤鍋爐,檢驗機構不得實施定期檢驗,使用單位應及時報廢并辦理注銷手續;使用單位不按時辦理注銷手續的,登記機關采用公告的方式予以注銷使用登記證。辦理使用登記時,余熱鍋爐不需要提供鍋爐能效證明文件。
(三)工業管道和氣瓶(車用氣瓶除外)。《使用管理規則》施行前,已經按只使用登記的氣瓶(車用氣瓶除外)、按條使用登記的工業管道,使用單位應在2018年3月31日前重新按單位辦理使用登記。辦理工業管道使用登記時,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實施后安裝的管道,使用單位應提供安裝監督檢驗證明。
(四)車用氣瓶。車用氣瓶的產權屬于個人的,產權單位所在地是指機動車注冊登記地。
(五)隨鍋爐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的分汽(水)缸、壓力管道和隨壓力容器一同辦理使用登記的壓力管道。登記機關發放鍋爐或壓力容器使用登記證時,應同時附帶一個明確登記設備范圍的表格并加蓋登記機關的公章。
(六)變更登記。原使用登記證和使用登記表遺失、損毀而無法提供的,辦理改造變更、移裝變更、更名變更、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繼續使用的變更時,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出具遺失、損毀的自我聲明;單位變更時,原使用單位或者產權單位應出具遺失、損毀的自我聲明,方可辦理變更登記。按臺(套)登記的特種設備改造、移裝、變更使用單位、使用單位更名兩種以上情形同時發生時,可以一并辦理,簡化程序。
二、關于證件和牌照
(一)證件和牌照有效期。《使用管理規則》施行以前,按臺(套)辦理使用登記的特種設備,已經發放的使用登記證、使用標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車牌,繼續有效。
(二)使用登記證補發。《使用管理規則》施行以前,已經辦理使用登記、尚未發放使用登記證的,登記機關應在2018年3月31日前補發新格式的使用登記證。
(三)使用標志和牌照發放。辦理特種設備改造變更、移裝變更、單位變更、更名變更時,登記機關應重新發放使用標志。鍋爐定期檢驗后的使用標志,由檢驗機構在鍋爐內部檢驗合格后簽發。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變更登記時,登記機關發生了變化的,登記機關應重新發放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車牌并收回原車牌。
(四)證件和牌照補辦。使用登記證、使用標志、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車牌遺失或損毀補辦時,補辦程序、資料要求由登記機關自行制定。遺失補辦時,不得要求申請單位在媒體上刊登遺失聲明。
三、關于安全管理人員
按照《使用管理規則》必須配備的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應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使用單位配備的兼職安全管理人員不要求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資格證書。
四、關于氣瓶和壓力管道年度安全狀況
氣瓶、壓力管道年度安全狀況報送內容可參照附件1。
五、關于特種設備代碼
特種設備(氣瓶和壓力管道除外)代碼的編寫方法見附件2,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編寫方法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為準。
六、其他有關問題
(一)2017年1月16日以前頒布的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規范性文件與《使用管理規則》不一致的,以《使用管理規則》為準。《使用管理規則》未規定,其他安全技術規范、規范性文件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2017年8月1日以后,登記機關應升級特種設備使用登記信息系統,積極推進網上辦理使用登記和打印使用登記證。移動式壓力容器應在全國移動式壓力容器公共服務信息追溯平臺上辦理使用登記。
附件:1. 氣瓶、壓力管道年度安全狀況表.doc
質檢總局辦公廳
2017年7月28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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