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壓縮機網】近日,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發布《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20號),決定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項中央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中多項涉及檢驗檢測,商標注冊收費標準將降低50%。
通讀《通知》全文,在取消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中,質檢部門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費取消。在停征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中,質檢部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含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愿委托檢驗費)、計量收費(即行政審批和強制檢定收費。非強制檢定收費不得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強制企業接受服務并收費)三項收費將停征。
其他部門涉及檢驗檢測認證領域的包括,測繪地信部門的測繪儀器檢測收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愿委托檢測費)、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愿委托檢驗費);宗教部門的清真食品認證費將取消。
交通運輸部門的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中國籍非入級船舶法定檢驗費)、衛生計生部門的衛生檢測費、農業部門的檢驗檢測費(包括:新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質量復核檢驗費,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委托檢驗費,新獸藥、進口獸藥質量標準復核檢驗費,進出口獸藥檢驗費,獸藥委托檢驗費,農作物委托檢驗費,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農業轉基因生物檢測費,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認證費(包括: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費,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費)、檢驗費(包括:藥品檢驗費,醫療器械產品檢驗費)將停征。
在取消的涉及個人等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檢測的包括衛生計生部門體育部門的興奮劑檢測費。
根據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這些費用全部取消或停征。
文件原文
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20號
中央黨校、中直管理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高法院、高檢院,共青團中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切實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清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項中央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項目見附件),將商標注冊收費標準降低50%。
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繳銷手續。以前年度欠繳的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足額征收,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三、取消、停征或減免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不得影響依法履行職責。其中,行政單位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有關經費支出,納入相關單位預算予以保障;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有關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決。中央財政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妥善解決財政困難地區的經費保障問題。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對本地區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進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將清理規范情況報送財政部。對確需保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要實施目錄清單管理,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中央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征收范圍、征收標準或另行加收任何費用。
五、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發布信息,做好輿論引導。
六、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對須取消、停征或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應當按照《預算法》、《價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3月15日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共41項)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共35項)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共12項)
發展改革部門
1.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
公安部門
2.口岸以外邊防檢查監護費
3.機動車抵押登記費
環境保護部門
4.核安全技術審評費
5.環境監測服務費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6.白蟻防治費
7.房屋轉讓手續費
農業部門
8.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費
質檢部門
9.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費
測繪地信部門
10.測繪儀器檢測收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愿委托檢測費)
11.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愿委托檢驗費
宗教部門
12.清真食品認證費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共23項)
國土資源部門
1.地質成果資料費
環境保護部門
2.城市放射性廢物送貯費
3.登記費。包括:進口廢物環境保護審查登記費,化學品進口登記費
交通運輸部門
4.船舶登記費
5.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中國籍非入級船舶法定檢驗費)
衛生計生部門
6.衛生檢測費
7.委托性衛生防疫服務費
水利部門
8.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9.河道采砂管理費(含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
農業部門
10.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收費
11.農藥、獸藥注冊登記費。包括:農藥登記費,進口獸藥注冊登記審批、發證收費
12.檢驗檢測費。包括:新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質量復核檢驗費,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委托檢驗費,新獸藥、進口獸藥質量標準復核檢驗費,進出口獸藥檢驗費,獸藥委托檢驗費,農作物委托檢驗費,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農業轉基因生物檢測費,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費
質檢部門
13.出入境檢驗檢疫費
14.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含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愿委托檢驗費)
15.計量收費(即行政審批和強制檢定收費。非強制檢定收費不得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強制企業接受服務并收費)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16.認證費。包括: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費,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費
17.檢驗費。包括:藥品檢驗費,醫療器械產品檢驗費
18.麻醉、精神藥品進出口許可證費
19.藥品保護費。包括:藥品行政保護費,中藥品種保護費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
2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
民航部門
21.民用航空器國籍、權利登記費
林業部門
22.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收費
測繪地信部門
23.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收費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個人等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共6項)
(一)取消的涉及個人等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共4項)
衛生計生部門
1.預防性體檢費
體育部門
2.興奮劑檢測費
中直管理局
3.機要交通文件(物件)傳遞費
相關部門和單位
4.培訓費。包括: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培訓費,國家法官學院培訓費,中央團校培訓費,中央黨校培訓費
(二)停征的涉及個人等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共2項)
民政部門
1.登記費。包括:婚姻登記費,收養登記費
相關部門和單位
2.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包括:檢索費,復制費(含案卷材料復制費),郵寄費
通讀《通知》全文,在取消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中,質檢部門的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費取消。在停征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中,質檢部門的出入境檢驗檢疫費、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含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愿委托檢驗費)、計量收費(即行政審批和強制檢定收費。非強制檢定收費不得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強制企業接受服務并收費)三項收費將停征。
其他部門涉及檢驗檢測認證領域的包括,測繪地信部門的測繪儀器檢測收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愿委托檢測費)、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愿委托檢驗費);宗教部門的清真食品認證費將取消。
交通運輸部門的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中國籍非入級船舶法定檢驗費)、衛生計生部門的衛生檢測費、農業部門的檢驗檢測費(包括:新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質量復核檢驗費,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委托檢驗費,新獸藥、進口獸藥質量標準復核檢驗費,進出口獸藥檢驗費,獸藥委托檢驗費,農作物委托檢驗費,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農業轉基因生物檢測費,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費)、食品藥品監管部門的認證費(包括: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費,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費)、檢驗費(包括:藥品檢驗費,醫療器械產品檢驗費)將停征。
在取消的涉及個人等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涉及檢測的包括衛生計生部門體育部門的興奮劑檢測費。
根據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這些費用全部取消或停征。
文件原文
關于清理規范一批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7]20號
中央黨校、中直管理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高法院、高檢院,共青團中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發展改革委:
為切實減輕企業和個人負擔,促進實體經濟發展,經國務院批準,現將清理規范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項中央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具體項目見附件),將商標注冊收費標準降低50%。
二、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到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繳銷手續。以前年度欠繳的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足額征收,并按照財政部門規定的渠道全額上繳國庫。
三、取消、停征或減免上述行政事業性收費后,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履行管理職能所需相關經費,由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不得影響依法履行職責。其中,行政單位和財政補助事業單位有關經費支出,納入相關單位預算予以保障;經費自理事業單位有關經費支出,通過安排其上級主管部門項目支出的方式予以解決。中央財政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妥善解決財政困難地區的經費保障問題。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要對本地區出臺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策進行全面清理,并于2017年4月30日前,將清理規范情況報送財政部。對確需保留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要實施目錄清單管理,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中央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要嚴格按照國家規定執行,不得擅自改變征收范圍、征收標準或另行加收任何費用。
五、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過廣播、電視、報紙、網絡等媒體,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及時發布信息,做好輿論引導。
六、各地區、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嚴格按照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規定,對須取消、停征或減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絕執行。有關部門要加強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的,應當按照《預算法》、《價格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七、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2017年3月15日
取消或停征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共41項)
一、取消或停征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共35項)
(一)取消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共12項)
發展改革部門
1.非刑事案件財物價格鑒定費
公安部門
2.口岸以外邊防檢查監護費
3.機動車抵押登記費
環境保護部門
4.核安全技術審評費
5.環境監測服務費
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6.白蟻防治費
7.房屋轉讓手續費
農業部門
8.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費
質檢部門
9.設備監理單位資格評審費
測繪地信部門
10.測繪儀器檢測收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愿委托檢測費)
11.測繪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愿委托檢驗費
宗教部門
12.清真食品認證費
(二)停征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共23項)
國土資源部門
1.地質成果資料費
環境保護部門
2.城市放射性廢物送貯費
3.登記費。包括:進口廢物環境保護審查登記費,化學品進口登記費
交通運輸部門
4.船舶登記費
5.船舶及船用產品設施檢驗費(中國籍非入級船舶法定檢驗費)
衛生計生部門
6.衛生檢測費
7.委托性衛生防疫服務費
水利部門
8.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
9.河道采砂管理費(含長江河道砂石資源費)
農業部門
10.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收費
11.農藥、獸藥注冊登記費。包括:農藥登記費,進口獸藥注冊登記審批、發證收費
12.檢驗檢測費。包括:新飼料、進口飼料添加劑質量復核檢驗費,飼料及飼料添加劑委托檢驗費,新獸藥、進口獸藥質量標準復核檢驗費,進出口獸藥檢驗費,獸藥委托檢驗費,農作物委托檢驗費,農機產品測試檢驗費,農業轉基因生物檢測費,漁業船舶和船用產品檢驗費
質檢部門
13.出入境檢驗檢疫費
14.產品質量監督檢驗費(含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發證檢驗費,不含按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的自愿委托檢驗費)
15.計量收費(即行政審批和強制檢定收費。非強制檢定收費不得列入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強制企業接受服務并收費)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
16.認證費。包括: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費,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費
17.檢驗費。包括:藥品檢驗費,醫療器械產品檢驗費
18.麻醉、精神藥品進出口許可證費
19.藥品保護費。包括:藥品行政保護費,中藥品種保護費
新聞出版廣電部門
20.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費
民航部門
21.民用航空器國籍、權利登記費
林業部門
22.植物新品種保護權收費
測繪地信部門
23.測繪成果成圖資料收費
二、取消或停征的涉及個人等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共6項)
(一)取消的涉及個人等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共4項)
衛生計生部門
1.預防性體檢費
體育部門
2.興奮劑檢測費
中直管理局
3.機要交通文件(物件)傳遞費
相關部門和單位
4.培訓費。包括:中國紀檢監察學院培訓費,國家法官學院培訓費,中央團校培訓費,中央黨校培訓費
(二)停征的涉及個人等事項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共2項)
民政部門
1.登記費。包括:婚姻登記費,收養登記費
相關部門和單位
2.依申請提供政府公開信息收費。包括:檢索費,復制費(含案卷材料復制費),郵寄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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